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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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借款本金148979.4元,支付利息10156.24元、违约金1652.06元、分期手续费4500元(该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暂算至2021年2月10日,此后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授权书(个人征信业务)》的约定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