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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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7482.71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其他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