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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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07515.2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7515.2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7.58元(已由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预交,原告多缴部分待案件生效后予以退回),由被告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