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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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灏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4456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灏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240.14元、逾期利息(其中,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4期租金项下逾期利息,均以2763.9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6月18日、7月18日、8月18日、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9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的租金项下逾期利息,以18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违约金(其中,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4期租金项下违约金,均以2763.9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6月18日、7月18日、8月18日、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58%计算;2019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的租金项下违约金,以18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58%计算,且违约金总额以12504元为限); 三、驳回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9元,由一汽租赁公司负担1254元,灏弘公司负担535元;鉴定费2280元,由一汽租赁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汽租赁公司负担6元,灏弘公司负担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