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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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通辽市双舟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兴达智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218.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00元,由原告***负担66.00元,被告***负担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