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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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联华(山东)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三支行 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 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5950000元及担保费140000元(上述合计6090000元); 二、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以59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中矿联华(山东)矿业有限公司、***和***对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30元,减半收取27215元,由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中矿联华(山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