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某光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某货款44859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5元,由某光电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孙某垫付,某光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4015元直接付给孙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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