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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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国信世家溪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公共收益189253.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89253.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国信世家溪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8元(此款已由溪园业委会预交),由溪园业委会负担1561元,由国信公司负担3757元(溪园业委会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7元由国信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国信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溪园业委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