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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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0701.4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被告***垫付款287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1019.47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负担7元,***负担430元(已从垫付款中折抵);鉴定费700元,由***负担(已从垫付款中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