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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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贷款本金458692.76元、利息6926.57元(截至2014年9月9日)及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5%再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7049元。 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的诉讼 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佳佳苑3幢206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053575)的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4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处理抵押物不足 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 请求。 案件受理费93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58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建设银行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支付给建设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