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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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淄博周村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兆勇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兆勇经济损失297367.4元; 三、被告***、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兆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0元,保全费420元,两项合计5170元,由被告***、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00元,原告张兆勇负担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