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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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444.03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7.25元、至2020年12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2512.86元和复利0.5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48444.03元、利息37.25元为基数、分别按月利率11.281249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30元,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