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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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象山县大目湾新城熙华府第2幢1单元1-402号商品房的违约金99252元、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金38608.50元,合计137860.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7元,保全费1208元,合计4395元,由原告***负担197元,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