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借款本金170806.7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利息(以未还本金170806.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为止);

三、被告***、重庆久太宜成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106元,被告***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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