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借款本金170806.7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利息(以未还本金170806.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为止); 三、被告***、重庆久太宜成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106元,被告***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