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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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鸳鸯支行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7月17日的到期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027056.83元、罚息220438.36元、复利21468.76元;并自2019年7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罚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为止,以尚欠利息102705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复利至利息清偿完毕为止; 二、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鸳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420元,减半收取59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710元,由被告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