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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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6443.12元及公摊费360元,以上合计6803.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随案款一并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