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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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8日的信用卡(卡号:622××××××××××299)欠款本金40380.95元、零售利息3715.64元、分期手续费1294.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12日的信用卡(卡号:622××××××××××223)欠款本金51289.62元、零售利息5516.33元、分期手续费1256.6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4日的信用卡(卡号:622××××××××××051)欠款本金68394.91元、零售利息5649.77元、分期手续费1549.42元、年费480元、杂费36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4日的信用卡(卡号:622××××××××××360)欠款本金41110.95元、零售利息2879.37元、分期手续费3236.26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12日的信用卡(卡号:622××××××××××389)欠款本金55359.1元、零售利息5498.33元、分期手续费8467.83元、年费480元、杂费4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2××××××××××155)欠款本金14059.15元、零售利息1339.32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2××××××××××921)欠款本金33748元、零售利息950.26元、分期手续费2839.5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3日的信用卡(卡号:622××××××××××805)欠款本金48519.67元、零售利息2026.43元、分期手续费1475.9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3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66)欠款本金11997元、零售利息65.46元、分期手续费837.2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卡号:356××××××××××560)欠款本金18161.4元、零售利息2565.42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卡号:622××××××××××980)欠款本金37549.2元、零售利息2997.75元、分期手续费2726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69)欠款本金29571.14元、零售利息2298.63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2××××××××××424)欠款本金69239.02元、零售利息4806.42元、分期手续费2214.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九、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28日的信用卡(卡号:622××××××××××958)欠款本金33076.81元、零售利息4489.14元、分期手续费791.2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0年2月28日的信用卡(卡号:622××××××××××802)欠款本金25847.68元、零售利息1351元、分期手续费1415.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十、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13日的信用卡(卡号:403××××××××××790)欠款本金38950元、零售利息350.9元、分期手续费2385.78元、年费48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4日的信用卡(卡号:622××××××××××090)欠款本金20416.6元、零售利息242.6元、分期手续费2168.25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十一、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50.2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54.63元,被告***负担478.72元,被告***负担1006.86元,被告***负担552.35元,被告***负担415.52元,被告***负担497.66元,被告***负担556.4元,被告***负担902.45元,被告***负担593.15元、被告***负担492.52元,并应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