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中大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大爱花卉有限公司 山东中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剩余案件受理费、借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