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计至2019年4月15日止的借款本金195273.04元并支付计至当日的利息9290.76元、罚息3353.68元,利息的复利394.19元予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并应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95273.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9290.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复利予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75元,财产保全费1523.83元,合计3679.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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