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7818.2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日,利息1220.72元、罚息6144.25元,此后以本金17818.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5元、财产保全费268.44元,合共478.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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