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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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立兴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泉州杰尔奇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编号为HT9350501014118110002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290000元、罚息、复利118328.28元及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前述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编号为HT935050101411909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20000元、利息、复利58290.36元及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前述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三、若被告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载的还款义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湖支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编号为HT9350501014A151000026及HT9350501014A160900017《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泉州市鲤城区××街××大厦××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鲤城区(鲤)字第6××1号、泉房权证鲤城区(鲤)字第6××0号】、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东5#近圣楼405号【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鲤城区(鲤)字5××1号】、漳州市芗城区××街××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漳房权证芗字第0××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漳国用(2006)第6××0号】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州立兴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载于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州立兴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载于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全部债务在编号HT9350501014C17080005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保证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06.3元,由被告福建省泉州立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立兴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