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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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28973.59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2961元; 三、若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厦门思明区××南四里××号××室房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主债权709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42961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60元,由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茂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