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之间的《购房诚意金合同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限被告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50元,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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