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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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乌鲁木齐昌盛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6)闽05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确定的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贴现款10981050.16元中的80万元及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8元,减半收取计6184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307元,乌鲁木齐昌盛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