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39917.76元、利息(含罚息)17520.54元、复利1667.03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3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计175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