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03民初9862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峡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峡支行),住***。负责人:吴宏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被告庄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案由立案日期适用程序是否公开审理信用卡纠纷2020年9月27日简易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1、庄涛立即偿还农商行海峡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43.9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6067.56元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庄涛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做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欠款事实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5月3日合同名称《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卡号6228027277488108利息日息0.25‰违约金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5元裁判理由农商行海峡支行与庄涛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庄涛接受农商行海峡支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义务。庄涛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农商行海峡支行依合同约定要求偿还透支本息、违约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庄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庄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峡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43.9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6067.56元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200.2元,减半收取计600.1元,由庄涛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书琪二Ο二Ο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许祥鑫书记员陈雅芸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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