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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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60138.63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39851.07元、罚息4292.51元及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350654208-2012-20140457459《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1元,由***、***、泉州东华百希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