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天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温宁机电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17455530.22元; 三、变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812584.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以1101163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787元,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