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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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融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天诚粮油土特有限公司 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81895.85元,以及按年利率18%计算的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款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渭南市天诚粮油土特有限公司、西安融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5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费用,故六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