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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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741号 阮新春、郭康、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阮新春与被执行人郭康、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康、西安经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阮新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8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7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