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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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55309.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13日,利息17344.81元、罚息103.24元,复利294.98元;后续利息按照基准利率上上浮10%计算,每12个月调整一次,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8701元; 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西平村金地格林花园金盏院7座901房(房地产权证号:04××11)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17.53元、保全费4328.76元,合计15746.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47.29元,由被告负担14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