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盛港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信达福晟供应链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盛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信达福晟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2348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3341.59元(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止;此后继续分别以5825502.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4097986.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付至2019年11月27日止,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州盛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州盛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