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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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共计11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