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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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55344元。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298元,被告***负担1184元;鉴定费4600元,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380元,被告***负担322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