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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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双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共同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的责任;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有权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