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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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8000元、利息47886.9元,并自2020年11月2日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以2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为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为2938元,由原告***负担136元、被告***负担2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