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宁德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9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或,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宁德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金凤,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华,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宁德分公司”)、原审被告***、宁德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

1.2018年9月2日20分,***驾驶宁德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号小型客车沿宁德市区宁川路行驶至宁川路闽东大广场时,与***驾驶的蕉城A8719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2.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宁德市医院治疗,于2018年12月27日出院,共住院116天。***的损伤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并于2019年1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评定***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伤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后续置换人工股骨头费用需要120000元。

3.***驾驶的闽J×××××号小型客车的已向人保宁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4.事故后,***已支付8000元,人保宁德分公司已垫付10000元。

5.***于2019年4月1日申请先予执行,人保宁德分公司已先予支付保险赔偿金200000元。

一审法院核定,***主张的各项费用为:医疗费167326.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6960元、误工费17136元、护理费27798.25元、残疾赔偿金16380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鉴定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合计464626.1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赔偿。由于***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人保宁德分公司,故由人保宁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464626.14元,由于事故后***已垫付8000元、人保宁德分公司已垫付10000元,应予以相应扣除,扣除后仍需赔偿446626.14元,***垫付的8000元由人保宁德分公司自行返还即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1.人保宁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120000元(已支付)。2.人保宁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80000元(已支付)。3.人保宁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246626.14元,该款直接汇入***的银行账户(户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6217993900067348221)。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1742元,由***负担287元,由人保宁德分公司负担1455元。重新鉴定申请费1000元,由人保宁德分公司负担。

一、维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271号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已支付)”;

二、维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271号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已支付)”;

三、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271号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271号判决第三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68092.9元,该款直接汇入***的银行账户(户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6217993900067348221)”。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66元,减半收取4883元,由上诉人***负担1052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3831元。重新鉴定申请费1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负担594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22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孝斌

审判员陈潇婷

审判员韦晓菁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陈铮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