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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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利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高恩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村民,现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委托代理人张绍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 负责人:马洪涛,总经理 机构代码:86475193-6 委托代理人卢斐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新区东营万象城商业广场 负责人:李锋,总经理 机构代码:74565989-7 委托代理人赵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 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03.52元、误工费1164.6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468.12元,于2014年4月24日前付清。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125元,于2014年4月24日前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358元、已支付2030元,超额支付1672元,超额支付的款项待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钱款汇至法院账户后予以扣除并返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海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