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同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06895.3元以及利息(以1406895.3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市场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案件受理17462元(原告***已预交20182元),由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62元。 鉴定费50000元(原告***已预交50000元),由被告重庆市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或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