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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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5%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650元,由被告***、***、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