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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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75247.70元,扣除已赔付的10000元,尚应支付赔偿款465247.7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00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000元; 五、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