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众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费用29053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费用1789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90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7710元,由原告***负担1542元,被告***负担3855元,被告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13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振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