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