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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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12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