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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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的期内利息为5260.43元;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7396‰计算;从2020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6094‰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