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昌市华磊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545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545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被告西昌市华磊建材经营部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