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大荣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成都顺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大荣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8)川11执112号【(2019)川11执恢11号】一案被执行人;

二、大荣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以在未依法出资的3500万元内为限向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乐山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川11执112号【(2019)川11执恢11号】执行案件中应履行义务。

三、驳回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顺柏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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