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938.49元及计算至2020年11月21日的利息3,659.25元、违约金92.98元,合计303,690.7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全申请费2,03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5.30元,减半收取计2,927.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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