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697元,并支付2017年3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负担468.5元(多预交的924.5元予以退回)。由被告***负担22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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