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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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4日起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应支付的利息扣除被告***已付的4万元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12760元,由原告***负担3760元,被告***、***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